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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 可依規定申請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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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1.國內:保險對象若因緊急傷病或分娩不克前往特約院所就醫,需要在非特約醫療機構就醫時,可以檢具費用明細、收據正本、診斷書和核退申請書,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請向就醫院所所屬轄區之分區業務組申請) 2.國外:保險對象如到國外、大陸地區旅遊或處理事務,發生不可預期的傷病或生育情事,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可以檢具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和核退申請書,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核退標準則依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規定核實支付,惟訂有上限,以支付國內醫學中心標準為最高之上限額,並每季公告。(請向投保單位所屬轄區的分區業務組申請) 特別提醒您: 在大陸地區就醫,自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申請核退住院五日(含)以上的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件,相關醫療文書須先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書,再持公證書正本向國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後,始可採認。自九十九年四月一日(出院日)起,申請之醫療文件僅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書須辦理公證驗證。 3.申請期限:上述緊急傷病或分娩的醫療費用,一定要在急診、門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六個月內,經由投保單位向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核退手續。 4.申請方式:可由投保單位向健保局轄區分區業務組辦理核退手續,另可親洽健保局各分區聯合服務中心或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如尚未返國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出具委託書,格式不拘,聲明未回國原因及受委託人姓名、身分證號等內容。 5.申請文件:須檢附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診斷書及當次出入境證明等文件。 6.申請單位:中央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 台北業務組:(02)25232388。 北區業務組:(03)4339111。 中區業務組:(04)22583988。 南區業務組:(06)2245678。 高屏業務組:(07)3233123。 東區業務組:(03)8332111。 二、其他特殊情況:保險對象如有以下特殊情況,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情況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作業要點」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1.保險對象未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經健保局發現而依法追繳保險費和罰鍰,如在沒有投保期間到健保局醫療院所看病,而自己所付的醫療費用,可以在繳清保險費和罰鍰後六個月內,檢附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等資料,交由投保單位向就醫院所所屬轄區之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另可親洽健保局各分區聯合服務中心或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如尚未返國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出具委託書,格式不拘,聲明未回國原因及受委託人姓名、身分證號等內容。 2.保險對象看病時,因為沒有保險憑證而必須自己先付醫療費用,如果是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颱風),或是健保局或投保單位所造成的因素,以致於無法在看病之日起七日內(不含例假日),補送保險憑證向原就診的醫療院所申請退還費用時,可以從急診、門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六個月內,檢具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交由投保單位向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保險醫療費用;另可親洽健保局各分區聯合服務中心或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如尚未返國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出具委託書,格式不拘,聲明未回國原因及受委託人姓名、身分證號等內容。 三、全年及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之核退金額上限: 九十九年度入住急性病房三十日內,慢性病房一八〇日內的出院病人,每次住院的部分負擔金額上限為二九、〇〇〇元,每人全年度的部分負擔上限為四八、〇〇〇元,如超過上限,可以在一〇〇年六月底前,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向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超過負擔上限部分的金額。 (資料來源:中央健保局)(點閱次數: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