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遺族改支半俸法令規定
         放大字型圖示 放小字型圖示 列印圖示


(台北訊)為使遺眷對遺族領取一次撫慰金或改支半俸法令有所瞭解,輔導會表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修正)第三十六條條文中有詳細規定,原條文如後: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以上相關條文可上國防法規資料庫網站查詢,網址:http://law.mnd.gov.tw→法規名稱→輸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查詢。或逕向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洽詢。(點閱次數: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