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封條怎可任意動手腳
◎案例事實:
一家座落在精華地段的精品商店,舖面的外牆上,忽然出現一張蓋有法院大印的封條,載明所查封的標的,是門牌一百號的房屋,並不是張老闆的店或者他店中的貨品。房屋是他向房東租來使用的,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欠房東的租金。法院的查封是因為房東欠別人的債務,查封的事雖然與他無關,他卻是受到池魚之殃的被害人。
有人建議張老闆向法院陳情,把封條改貼在讓人看不到的隱秘處所,也有人建議他可用一些障眼法,讓封條消失不見,他就反問自己,這樣做會不會觸犯法律?
◎法律解析:
查封是強制執行法中的一個名詞,其他法律雖然也有用到這個名詞,像行政執行法也有查封的規定,但都源自強制執行法。強制執行法是由國家透過法律,用強制的手段使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律,在這樣的前提下,欠人債務的債務人,便有忍受強制執行的義務。如果債務人有可供清償債務的財產,而不願意拿出錢來還債,法院依據債權人的聲請,是可以對債務人的一切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以及其他的財產權實施強制執行。
有關對動產與不動產的強制執行,都要經過查封與拍賣的程序。動產的查封方法,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原則上是用標封,也就是對查封的標的物貼上封條。不動產的查封方法,依同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可用揭示、封閉與追繳契據三種方法來辦理。必要時這些方法還可併同使用。揭示就是要使社會大眾知道這不動產已被法院所查封。免得有人因不知情而受到損害。為保障法院查封的效力,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定有損壞、除去、或污損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罪。觸犯者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另若是讓封條藏身在海報之下使他人看不到,失去了揭示公告週知的效用,這便是違背查封效力的行為。法院的封條是不可以亂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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